关于做好施工现场高处坠落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部:
根据市建管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将着重检查各项目部施工现场高处坠落的预防工作。现将公司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高处坠落预防工作。
各项目部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本着对员工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进一步加大对预防高处坠落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及处罚力度,切实做好高处坠落的预防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加强预防高处坠落重点部位的监控。
各项目部要全面组织专项自查,针对工地施工作业面和操作面的外脚手架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等重点部位进行严密监控。
各项目部要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有效的预防高处坠落措施或专项方案。工地安全员要每天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立即制止违章施工,同时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及时进行整改。
三、积极开展预防高处坠落的专项检查。
各项目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国家相关规定,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满足规定的要求。
各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宣传,对施工工人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预防高处坠落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专项自查,自查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亲自带队,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四、公司将加大对高处坠落预防工作的检查力度。
4月15日至5月1日,公司将组织人员对各项目部的施工现场进行专项抽查,重点针对施工作业面的安全防护、作业人员悬空高处作业、洞口及临边防护、外脚手架防护、塔吊、吊篮、施工升降机等方面。若发现项目存在违反高处作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公司将对该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附件:《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祥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一号
附件: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市建管处综合监督组、各工程参建单位:
近几年来,高坠事故已经成为我省、我市建设施工的第一危害因素。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抓好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强化施工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重点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市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项目部是否认真研究工程特点,针对不同作业环节、现场不同部位、各专业工种可能面临的高处坠落风险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是否认真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相关规定。
1、高处作业防高坠措施。施工单位是否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是否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章行为;在特别危险部位作业是否有专人指挥和值守,防护设施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脚手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防高坠措施。脚手架架体是否按照预防高处坠落相关规定进行搭设;主体结构是否设置人行通道及材料运输通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和其他工具式脚手架工程是否按相关规范设置防坠落、防倾覆等装置,是否经过验收合格后使用;悬挑式卸料操作平台、移动操作平台、落地卸料平台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搭设。
3、塔吊、电梯、井架、吊篮等防高坠措施。塔吊及附墙装置安装、拆卸作业前,在塔身相应位置是否搭设满足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要求的作业平台,塔吊起重臂回转半径范围内的集中作业区是否采取周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升降机楼层通道口是否安装工具化安全门,停层平台四周的防护是否符合临边防护的各项规定;吊篮安装后是否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安全锁是否经检定合格,载人是否超过三人,是否超重载物。
4、洞口、临边、安全通道等防高坠措施。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楼梯平台和梯段临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垃圾井道和烟道等处的安全防护是否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置;电梯井门是否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进行设置,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是否设置隔离防护设施;预留洞口是否落实防坠落措施;临街通道、场地通道、出入建筑物通道、施工电梯及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作业通道等位置是否按照规范搭设安全通道及防护棚。
四、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2月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20日前)。各地、各单位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广泛宣传发动,明确具体工作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4月20日至5月1日)。各地建筑安监机构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城区各综合监督组要深入现场加强监督抽查,推进工作落实,并分别于5月30日、11月3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安全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制定检查计划和措施,认真开展检查督查。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现场重点部位的巡视,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强化监督,严格整治。各地安全监管机构、城区各综合监督组要认真开展安全监督抽查,凡是抽查中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监理单位安全巡视工作无实际成效,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9年4月8日